公證服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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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而有證.png現代社會日趨複雜,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,涉及權利義務的事,每有爭執,常以法院爭訟解決。
公證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,避免糾紛,減少訴訟的發生。如果能事先辦理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公、認證,雙方權利義務分明,就可免除糾紛。

民間公證人是歐洲各國及日本施行之多年的制度,民間公證人的資格審查嚴格,多為資深法官轉任。我國於早年僅於法院設置公證人,然為增加民眾的便利,及順應世界潮流,於民國90年4月30日首度實施民間公證人制度。
目前我國尚採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雙軌制,亦即法院與民間公證人,兩者所辦之公證認證同樣都是適用公證法,收費與效力也都相同!